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处(团委) 时间:2010-03-02 10:28:37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为体现高等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宿舍卫生、纪律、文化建设、文明宿舍评比、宿舍调整安排、家具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等)。同时,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学生处设配有专职公寓管理人员,将围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五条  学生公寓的使用,由学生处确定分配方案后,经学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号居住,不准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学生处调整公寓;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房间、铺位。
第七条  凡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学管科统一安排住宿。学管科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统一制作床卡。床卡为住宿学生在公寓居住的唯一有效证明,请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九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取得体检结果后,须在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一周内到学生处登记,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后向学生处申请住宿其床位。
    第十二条  对因毕业、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没有办理的,将视为自行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学生处统一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处根据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等动态调整。对因为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处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学生入住。
第十六条  假期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如确实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处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管理。假期学生须相对集中住宿(不少于8人/间),无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宿舍将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学生处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对毕业生房间门窗、家具等公用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经清查过的房间,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出具学生宿舍家具清查单,学生凭此单到学生处办理离校盖章手续。
 
第三章  学生公寓内部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处配合学校相关部门,按学校规定,配齐学生公寓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的家具设备、电器、钥匙等,均需建立资产台帐,学生在入学时应办理使用手续。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水电设施、电视机、墙壁、门窗、玻璃、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不得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如有损坏,寝室长及其他人员应及时申报;属自然损坏,免费修理;属人为损坏,谁损坏谁赔偿,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由该室全体人员分担赔偿责任。
寝室长要经常提醒本室人员,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加强管理,互相监督,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条 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寝室使用。不得有移动、拆装、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寝室设施如有损坏,由寝室长到院后勤服务中心填写维修申请单,由后勤服务中心派专人维修。
第二十二条  公寓房门不准随便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准私自多配钥匙交给他人使用,钥匙丢失或门锁损坏,经公寓管理员同意到学生处及后勤服务中心办理维修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盘点清查。遇有丢失、损坏(自然损坏除外),责任人须承担赔偿、维修、更换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损坏学校公物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学生公寓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及奖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及管理制度
(一)学生公寓卫生由学生处公寓管理干事、学生处义工服务办公室、学生会生活部负责检查;
(二)学生处对宿舍的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周三、周五由院学生会生活部组织对寝室卫生进行全面检查。不定期检查无规定的时间,由学生处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时抽查;
(三)寝室成员必须轮流参加卫生值日,值日生由寝室长安排,做到人人讲究卫生,寝室处处干净整洁;
(四)值日生必须按公寓卫生检查要求完成本寝室公共部分当日的卫生,早中晚各整理、打扫卫生一次,保持室内整洁、干净、无异味;同时督促寝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第二十五条  公寓卫生要求
(一)宿舍整体布置整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接受检查文明礼貌热情;
(二)室内(含阳台)整洁,干净无积灰、无蜘蛛网、无乱拉、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钉钉子,无污迹、墙面无脚印;
(三)室内玻璃干净明亮,灯具、门窗无灰尘,地面干净、无积水、无痰迹、无烟头、无果皮纸屑等杂物;
(四)衣物被褥、衣帽保持整齐,被子叠放整洁、整齐定位,鞋子摆放整齐;
(五)水瓶摆放整齐、毛巾、书包悬挂整齐,桌凳定位、桌面整洁、凳面干净;
(六)行李架、书架桌上物品摆放整齐,床下无杂物;
(七)每日清洁制度健全,卫生工具定位,门前、窗下、走廊保持干净。
第二十六条  评分标准 (10分制)
(一)个人内务卫生:(5分)
1、床铺整洁、干净,被褥摆放整齐、口朝外放在两床连接处,枕头分别放在床两头,床上不能放置其他物品;(2分)
2、书桌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灰尘;书籍竖立放在书架上层,日常用品放在书架下层,摆放整齐;(1.5分)
3、床铺下物品摆放整齐, 鞋子放在床下,鞋跟统一朝外,摆成一条线;(1.5分)
4、白天无故睡懒觉:-0.1分/次·人;
(二)集体内务卫生:(5分)
1、地面干净、无痰迹、无果皮、无纸屑、无烟头等杂物;(1分)
2、桌面上物品摆放整齐、无尘土;(0.5分)
3、室内(含阳台)整洁,无蜘蛛网,无乱拉、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钉钉子,无污迹;(0.5分)
4、门、窗户及窗台干净,玻璃明亮、无污迹;(0.5分)
5、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窗台上无尘土杂物;(0.5分)
6、宿舍门后必须张贴值日表;(0.5分)
7、行李架上的物品摆放整齐有序;(0.5分)
8、洗手间干净,无异味,便池、瓷砖无污垢,洗漱间物品摆放整齐;
(0.5分)
9、门口不允许散放垃圾,室内垃圾不允许长时间堆放;此项扣值日生分;(0.5分)
(三)寝室安全评分标准:
  1、寝室成员不在寝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禁止使用的电器,不私自拉电线,寝室中不开无人灯;
2、寝室成员不在寝室内吸烟,不在寝室内点燃蜡烛,不在寝室内焚烧杂物;寝室成员离开寝室随手关门,寝室成员不留外来人员;
3、寝室成员无熏酒闹事、殴打他人行为发生,寝室成员和睦相处,避免口角或手脚冲突。
若寝室内违反以上规定的任何一条则扣20分/次,并取消本学期寝室评优、评奖资格。
(四)纪律评分标准:
1、遵守作息时间,无晚归、夜不归宿现象,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2、按分配房间、床位住宿,不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3、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在楼内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4、全体成员遵守校规校纪和宿舍管理制度,无打架、酗酒、赌博、起小灶、私自接电源等现象发生;
5、上课、自修时间不得无故在宿舍睡懒觉;
若寝室内违反以上规定的任何一条则扣10分/次,并取消本学期寝室评优、评奖资格。
(五)文化评分标准
1、宿舍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
2、宿舍内整体效果协调、格调高雅、美观大方、充满个性和浓厚的艺术文化气息;
3、本宿舍成员团结,共同遵守宿舍纪律;行为文明,服从管理,同学之间关系融洽,互相帮助;
若符合以上规定的任何一条则给予适当的寝室加分。
第二十七条  寝室评比办法
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把寝室看成自己的家,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共建文明寝室的热情, 特设立“卫生之家” 流动红旗和“优秀寝室长”奖。
(一)男女生公寓各设“卫生之家” 流动红旗十面;
(二)每月评选一次,凡上月卫生检查累计得分在前10名的寝室获“卫生之家” 流动红旗;
(三)获“卫生之家” 流动红旗者,其成员每人加0.1分/次;
(四)本学期连续三次获“卫生之家”寝室的寝室长,则评为“优秀寝室长”;
(五)获“优秀寝室长”称号者发给奖励证书及按规定给予加分;
(六)公寓建设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请积极参加公寓公益劳动,同时请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对长期不打扫卫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除扣“百分赛”得分外还将按《学生手册》相关条例视情节轻予以处理;
(七)良好的环境离不开必要的监督,同时良好的环境也需要他人的肯定与宣传,请理解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卫生和纪律检查。学生处和学生会生活部组织人员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寝室卫生全面检查及每天至少一次的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纳入“百分赛” 测评:
1、检查情况及时向全院通报,并将分数纳入到学生的操计评定中;
2、房间内公共部分卫生间检查≤60分,扣值日生“百分赛”附加分0.2分;≤70分,扣值日生“百分赛”附加分0.15分;≤80分,扣值日生“百分赛”附加分0.1分;
3、未安排值日生的寝室长扣其“百分赛”附加分0.2分;
4、个人部分卫生检查结果每违反一项,扣该生个人 “百分赛”附加分0.1分;
评选星级寝室按照《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学生星级寝室评比办法》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公寓、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学生处将行使管理权:取消该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他评优、评奖资格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其中,学生党员、入党积极份子同时给予党内批评或处分,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第五章  学生公寓电视收视管理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闭路电视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公寓电视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娱乐功能,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上课(含自习课)、午休、晚上11׃00点~早晨6׃00点期间不得收看电视节目。收视期间不要将音量调至过大,以免影响他人。
第三十条  学生应用遥控器选择电视频道,遥控器由本寝室自行购买;
第三十一条  电视机属贵重物品,应自觉爱护,不准私接天线、录像机、游戏机等设备;不准私自拆卸或改动电路。电视机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派专业人员维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协调好收看电视节目事宜,若遇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寝室长对本寝室电视机全权负责,不得因此而产生纠纷。
第三十三条  遇重大活动、重要比赛,学校将统一安排收视,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节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机。
 
第六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寓内学生水电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按人数免费供水5吨/月·人,每年以10个月计,超出部分由本寝室人员平均分摊费用。
同学用水后应及时关好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杜绝用水冷冻食物,严重浪费用水者,每次罚款5~10元/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按人数免费供电3度/月·人(不含楼道路灯),每年以10个月计,超出部分由本寝室人员平均分摊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每天早晨按时起床;周日~周四每晚11׃00关灯,次日早晨6׃00开灯,周五~周六晚11׃30关灯,次日早晨6׃00开灯;考试前二周可延长至晚12׃00关灯。
学生要养成节电习惯,公寓无人时,要关闭电视、电脑等用电设备;用电应本着安全、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开无人灯、长明灯。做到人走关灯、关电风扇。
第三十九条  公寓楼内安装的限电柜、电闸由水电工管理,禁止学生和其他人员私自乱动。发生故障由水电工维修,属自然损坏的免费维修,属超负荷引发断电及其他则必须交维修费。
第四十条  公寓内严禁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电热器、电热毯、电饭煲、热得快等各种炉具及大功率电器等。如有违反者,一律没收,按学校规章制度处分,并视情节罚款100~2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水电管理员负责对学生公寓水电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公寓管理员、班主任、学生会宿管部人员应按时对寝室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学生,将其电器予以没收,做好登记,并报学生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电管理使用智能用电管理系统,学生应自觉缴纳水、电费,学校水、电管理人员要及进张贴缴费通知,各在寝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及时缴纳费用。对于逾期未缴纳水、电费寝室或人员,将采取停水、停电办法,直至缴清费用;
第四十三条  禁止私接电源及使用各种违禁电器。发现电器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后勤服务中心登记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非学生公寓配备的家用电器(如饮水机、冰箱、洗衣机等)不得搬入宿舍。
 
第七章  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计算机安装使用资格
(一)大学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宿舍中安装和使用计算机;
(二)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者不得申请安装使用计算机;
(三)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可以暂停其使用计算机;
(四)申请安装计算机的学生须是上一学期的达标寝室成员,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本学期寝室未能达标,学校将暂停其下学期使用计算机。
第四十五条 申请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的手续
(一)申请人到学生处领取并填写《学生宿舍安装计算机登记表》;
(二)经所班级班主任核实成绩、签名、盖章;
(三)最后到学生处办理计算机进入公寓手续;
(四)办理手续的时间为每月1日~10日。
第四十六条 违纪责任
(一)严禁在计算机上播放各种不健康的光盘;使用计算机上网时,不得登录不健康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和不健康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二)不得使用计算机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
(三)除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时间(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17:00至周日下午22:00), 不得使用计算机观看影碟、玩游戏或从事其它任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若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用计算机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四)必须接受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检查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对于不配合检查、态度恶劣者,将停止其计算机使用资格,并勒令将计算机搬出宿舍。
(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否则将取消其使用计算机资格。
(六)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拥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七)如发现申请人在申请安装计算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如成绩不属实、冒名顶替等),将取消申请人安装使用计算机资格。
 
第八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管理:
(一)学生在公寓应严格遵守学院用电,做到安全用电;
(二)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电脑、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有人监护),台灯(功率在40瓦以下,不含充电式应急灯)外,其他一切电器禁止使用,禁止在床上使用台灯;
(三)学生在公寓内应使用符合用电规范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
(四)学生在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屡次违规者将按学校纪律处分,并采取停电处理。学生应履行节约用电的义务,提高个人节能意识,杜绝浪费,保护环境;
(五)学生在公寓内不能超负荷用电(限量600瓦)。超出限量,控制系统将自动切断室内电源,如由此造成用电设施的损毁,责任自负;
(六)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公寓值班室登记,由后勤工作人员进行维修;
(七)学院相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公寓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用电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公寓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一)防火安全管理:
1、学生应当爱护各类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
2、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住宿学生要与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
3、禁止在防火通道存放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禁止在移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
4、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院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学生应认真了解宿舍的结构和设施装备,熟悉所有紧急出口、警报盒子和灭火器的存放地点。
6、严禁在公寓楼道内、室内、阳台等处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点蜡烛、焚烧纸张、燃放烟花爆竹、煤油炉、酒精炉、燃烧废弃物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7、严禁在床上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小风扇等,台灯必须放在书桌上使用;
8、严禁在公寓私接电线源或私接电路;
9、严禁在公寓内烧煮饭菜;
10、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等;
11、严禁在公寓内发生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12、严禁在公寓内使用各类违禁电器(热源性电器):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无认证的劣质电器产品、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13、如发现火灾、火险、火情应立即采取扑救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向119报警,并互相配合组织人员做好疏散、扑救和处理工作。
(二)防盗安全管理:
1、出入公共防盗门要随手关门,人走锁门;不要将公共防盗门的钥匙借给外人;
2、门、窗要经常检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出入寝室应随手关门,门锁损坏或钥匙有遗失要及时更换。夜间睡觉时要关窗、锁门;
3、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不准乱窜宿舍过夜;
4、每个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大量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少量现金要放置安全地方,贵重物品应锁入箱子或抽屉内;
5、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发生刑事、盗窃案件,除立即向校保卫处、学生处报告外,并要保护好现场。对正在作案的犯罪分子即要敢于斗争又要自我保护;
6、为了维护公寓内秩序与安全,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收费服务以及中介代理。
第五十条  学生公寓治安安全管理:
(一)学生出入公寓楼时应随身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证件;携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值班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二)学生禁止在公寓内私自调换房间和转让床位,禁止留外人住宿;
(三)对外来人员实行会客制度。来访的客人,需登记并存留有效证件方可在会客室会客;
(四)公寓内严禁存放各种车辆;
(五)公寓内禁止饲养各种宠物(猫、狗、鸟等);
(六)严禁在公寓内喧哗、打闹、打球、踢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聚众起哄闹事等影响他人生活的行为;严禁抽烟、酗酒、猜拳、打架、赌博或利用其他任何形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及败坏学风的活动;
(七)严禁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公寓;
(八)离开寝室外出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禁止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公寓管理人员或班主任。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
(九)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有计算机、电视机等应用型贵重物品的同学应到公寓值班室登记备案;
(十)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严禁攀爬窗户、门、铁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
(十一)严禁将各种烈性酒及生食蔬菜带入公寓;
(十二)严格按学院规定时间作息,严禁在上课时间滞留公寓;
(十三)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公寓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可疑外来人员及时上报公寓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在公寓内打球、踢球、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酒瓶、饮料罐等杂物;乱扔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在公寓内随地便溺;在公寓楼内停、骑自行车;
(二)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私自配房门钥匙或调换门锁;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擅自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返舍或夜不归宿;晚上10: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或未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登记;楼栋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三)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吹风机、电饭煲等)电热器具;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
(四)在非娱乐活动时间内,在寝室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五)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六)在公寓楼道内、室内、阳台等处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及剧毒等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焚烧纸张、燃放烟花爆竹、煤油炉、酒精炉、燃烧废弃物等各类明火器具;
(七)在宿舍内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在公寓楼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八)在宿舍内赌博或变相赌博;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九)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不健康影片者;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
(十)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九章  学生公寓进入管理
第五十二条  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公寓;禁止女生进入男生公寓。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值班管理人员的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五十三条  校外人员来访,包括学生父、母亲等直系亲属,必须到值班室验证、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会见被访学生。会客完毕,请通知值班人员后方可离去。
 
第十章  晚归登记制度
第五十四条  凡没有按时回校或回寝室的学生,必须主动到值班室管理员处进行登记:
(一)登记时必须主动出示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
(二)登记时必须如实填写,不能谎报或乱报姓名,违者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凡是晚归人员都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学生处。
(一)学生晚归一学期内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停发本学期奖学金和各类补助;一学期内累计达四次者,取消该生该年度评优、评奖及参加勤工助学和享受各类补助资格;
(二)一学期晚归累计十五人次以上的班级,取消该班该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三)在晚归登记过程中,谎报或乱报姓名或不服从登记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公寓的主人,贯彻《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关键是学生应开展好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中心的文明活动。为了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学生会、各班学生代表组成检查组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学生会生活部检查卫生;学生会治保部、宿管部检查安全和就寝)。
第五十七条  凡住宿学生公寓的各类学生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积极与学生管理部门和学生公寓管理人员配合,共同搞好学生公寓管理,确保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