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的缴纳学费。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院在校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的管理,保障学校权益,使学杂费收取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也为了确保我院办学资金来源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杂费包含内容:学费、书费、住宿费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章 缴费规定
第五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费、体检费等由财务处负责收缴,学生处会同各系、各班级督促落实。临时小额收费可采用财务处委托各班级代收后,统一交财务处。
第六条 新生的缴费,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期内由财务处统一集中收取。新生必须按入学须知所列时间和项目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学费、住宿费,逾期不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在校生每年的学费、住宿费,要在暑假开学后的一周内缴清,逾期不交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对确有临时困难或特困学生,暂不能缴齐学费,住宿费者,要在缴纳期内提出书面缓缴学费申请,经学生处和学院主管理领导批准后,允许其暂缓缴费,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暂缓缴费经审批后,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到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对复学、留级、降级、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其缴费按该生学籍异动后所入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理。
第十条 实习学年学费应按规定时间缴清,如特殊情况者应在实习之前缴清,逾期不缴纳学费者,教务处不予安排实习,如自找实习单位,实习费用一律自理,并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拒不签协议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实习期间一切行为自己负责,学校一概不负责。逾期未缴纳学费者,除交学杂费外,还应交纳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学校不因其交清学杂费再行安排实习单位,自行安排实习的,但学校承认其实习成绩,不影响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处(团委)应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单位政策做好特、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通过助学金等形式的资助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贷款、获奖、获助等形式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缴纳学费时间
(一)本科生缴费时间:
1、新生学杂费收取时间:新生入校时按照学校关学于缴费项目及金额的要求,在规定报到的时间内到院计划财务处一次性交清学杂费;
2、二年级学杂费收取时间: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缴清当年所需学杂费;
3、三年级学杂费收取时间: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缴清当年所需学杂费;
4、四年级学杂费收取时间:在第三学年(第六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缴清当年所需学杂费;
(二)专科生缴费时间:
1、新生学杂费收取时间:新生入校时按照学校关学于缴费项目及金额的要求,在规定报到的时间内到院计划财务处一次性交清学杂费;
2、二年级学杂费收取时间: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缴清当年所需学杂费;
3、三年级学杂费收取时间:在第二学年(第四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缴清当年所需学杂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团委)。